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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第二节 促使壮医善用毒药和解毒药的因素


注意阅读时间,健康用眼! 2012-05-14   中医诊疗网  www.zlnow.com

    7、瘴毒

    瘴毒又称瘴气,是古代壮族地区的常见病。壮族地区素有"瘴乡"之称,正如《桂海虞衡志》所说:"瘴 ,二广惟桂林元之,自是而南,皆瘴乡矣"。壮族地区气候炎热,多雨潮湿,是导致瘴气的主要原因。如《诸病源候论》指出,岭南瘴气的发病是由于"杂毒因暖而生"和"皆由山溪源岭瘴湿毒气故也";《岭表录异》记载的"瘴母"发病的原因是因岭南雷雨时节所特有的球形雷爆破后,形成的大气污染所致;《岭外代答》指出,昭州(今平乐县)的瘴是由于地产毒药,污染水源所致;《桂海虞衡志》也指出,邕州之瘴是水土恶所致。这些记载说明,壮族地区的水土环境与瘴气的发病有密切的关系。壮族先民认为人触及秽浊之气,突然起病,出现腹痛、呕吐、神志昏厥等症状,称为"瘴气"。

    8、蛊毒

    蛊,是一个古代法律和医书中记载的最使人迷惑的"毒物"。早在殷墟甲骨文中已有这个"蛊"字,其后《左传》、《周礼》、汉唐法律、《洗冤集录》以至历代医书中都有关于蛊毒的记载。古代壮族地区有"蛊毒之乡"的称号。说明蛊为多发病。壮族认为蛊是将许多虫蛇之类置于一个器皿中,任其互相峻食,直到只剩下一虫或蛇,这虫或蛇就叫做蛊。人为地将蛊置于食物或其他器物里,使人发生中毒,就叫做"中蛊"。其症状为"归或数日,或经年,心腹绞痛而死","或腹中搅痛,或吐逆不定,面目青黄,甚者指甲紫黑"。现在蛊毒已基本绝迹,因而难以考究蛊毒为何物,但从发病症状看是属于中毒的一种,广西地方志、《岭外代答》、《桂海虞衡志》、《赤雅》等对壮族地区的蛊毒均有记载,相对其他民族来说要多得多,可以说蛊毒是当时壮族地区的一种地方病。

    三、壮族先民的勇于探索和实践精神

    毒药的发现和解毒药的应用,是壮族先民在劳动生产和医疗实践中与中毒作斗争而形成的,是与物质生活联系在一起的,是凭借人类的"本能"而选择必要的物质来医治各种中毒而产生的。中毒是壮乡的常见病和多发病,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人们为了生存,必定积极寻找和这些中毒作斗争的方法。壮族是一个勤劳勇敢而又富于实践精神的民族,有着聪明的才智,人们绝不会在毒药、毒蛇和其他中毒威胁的面前坐以待毙,而是在探索和实践中与"毒"作斗争以求生存。壮医善用毒药与解毒药的宝贵经验,正是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起来的,而且在大量实践的基础上认识到防重于治,积极寻找预防中毒的方法,如用甘草、黄藤来预防食物中毒,用芸香、囊荷预防蛊毒,用钗子股预防各种中毒。如今在壮乡除了专职的壮医外,大部分的群众都掌握一些常用的毒药和解毒药,充分显示了壮族民间在防治中毒方面的普遍性,这与壮族医药的口耳相传形式以及壮族勇于探索和实践的精神是分不开的。

    四、社会因素

    1、阶级压迫

    过去,壮族受封建王朝和土宫的双重压迫,历史上壮族人民被无辜杀害的,被驱赶、排挤到深山老林和偏远荒漠地带居住的不计其数。由于交通不方便,生活困苦,生了病,发生了中毒,只能求助于土生土长的壮医,使壮医有了大量的实践机会,客观上也促使了壮医积极地去寻找解毒的药物和方法,日积月累,使壮医在应用毒药和解毒药方面显示了自己的优势。

    2、与当时的法律有关

    在古代,壮族地区盛产毒药,壮医善于制造毒药和使用毒药,除了与壮族地区的地理环境有关外,尚与当时的法律未能在壮族地区全面实施有关。早在唐代和元代,对于买卖毒药,国家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凡是以毒药害人的都要给予严厉的制裁,甚或处以极刑。因此,在中原一带买卖毒药是非法的。但在偏僻的壮乡,由于交通不便,统治阶级鞭长莫及,土司各自为政,这些法令难以生效,《景岳全书》记载的岭南人制作的毒药以及《太平圣惠方》提及的"俚人药毒"等,都充分说明了壮族地区出产的毒药在当时已通过买卖进入了中原。由此可见,不受法律管束,也是壮族地区毒药得以流通的一个原因,因而也就促使了壮医善用毒药和解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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