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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性行为的民法依据


注意阅读时间,健康用眼! 2013-07-17   中医诊疗网  www.zlnow.com
据报道,中国知名性问题专家李银河在接受《华声视点》采访时,提倡以个人的快乐为特点的新型性道德。她说,目前婚外性增多的原因,是有一部分人认为,婚姻已经不是性的许可证了,他们可以选择婚外性。在谈到目前一些女性在社会上利用性来获取利益、机会的问题时,她认为,只要不侵犯别人的利益,女性有支配自己的身体的权利。
  那么,婚外性是合理的或是可以允许的吗?性交易是支配身体的权利吗?性活动应不应该受到道德的制约?我们提倡什么样的性道德?下面我就从民法角度来分析这些基本问题。
  民法基本原理认为,人有身体权和自由权。身体权包括人处分自己身体的权利,比方说理发权利、允许医生做手术的权利、修剪指甲的权利等,而身体因素包括性因素,所以身体权也当然包括处分自己性利益的权利,比如同意与某人性交或者让某人触摸自己的性器官等。另一方面,从自由权角度来看,人具有人身自由,非依法定程序不受非法限制甚至剥夺,而性自由是人身自由的一个环节,所以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是行使人身自由的典型体现。可见,从民法上讲,性行为的进行至少是人行使身体权和自由权的表现。从这个角度讲,无论发生婚前性行为还是发生婚前性行为,都是在依法行使自己的私权,他人无从干涉。
  但是,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性处分权也不例外。如果不顾性交易伙伴的意愿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发生性关系,比方说侵犯了配偶权(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那就是滥用性权利了。不仅如此,如果行使性权利不顾社会公共利益,也会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权利滥用。
  综上,我个人以为,婚外性在不侵犯到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是合理的或是可以允许的。性交易也是支配身体的一种私权。性活动应该受到道德的制约从而防止性权利被滥用。我们提倡的性道德应该是在“你请我愿”又不“殃及池鱼”下的现代性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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