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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残疾人子女的素质
本研究调查的486个残疾人家庭现有子女843人,其中<15岁者348人,≥15岁者495人,对照组300个家庭现有子女630人,<15岁者252人,≥15岁者378人。
2.4.1 残疾人子女的文化素质 比较残疾人和健康人家庭15岁以上子女的文化程度,结果两组的文化素质有较大的差别(表6),残疾人子女文盲准文盲率高达11.31%,而对照组仅为1.85%。
2.4.2 残疾人子女的健康状况 残疾人子女的病残率高达16.61%,健康人子女的病残率为6.20%,差异有显著性。
3 讨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残疾人在婚姻、家庭、生育和子女养育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令人担扰的问题:残疾人已婚率达76.61%,已婚残疾人中86.7%的有孕育能力,而落实节育措施的仅有70.40%,平均子女数达1.8人,有些家庭的子女多达5~6人;残疾人子女的病残高达16.61%,为非残疾人子女的2.6倍。这些数据背后隐含着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计划生育和扶贫助残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这里仅从两个方面作简要的分析讨论,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3.1 残疾人的婚姻问题
躯体和精神残疾对婚姻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残疾本身虽然影响他们的恋爱、婚姻,残疾引起的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是影响恋爱婚姻的更重要因素。有些残疾人由于自己没有能力解决婚姻问题,包办婚姻时有发生,这种善意的包办婚姻是否有利于残疾人的康复或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尚不能肯定,不过国外有研究表明稳定的家庭和社会支持有助于提高残疾的主观幸福感[4],相反,长期的生活和劳动能力缺陷也会影响婚姻质量[5-6]。本研究发现残疾人的已婚率不算太低(76.61%),但他们的婚姻质量普遍较差,与上述结论基本一致。所以全社会要关心残疾人的婚姻问题,向他们提供婚姻咨询,使他们能够选择最佳的组合,以利于家庭生活,提高婚姻质量。某些人借为残疾人介绍对象为名骗取钱财或变相买卖婚姻,这无疑是给残疾人雪上加霜,本研究发现媒妁婚姻占70.48%,买卖婚姻占0.91%,应引起社会有关部门的关注。
3.2 残疾人的计划生育问题
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对残疾人也不能例外。节育只是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要提高民族的人口素质。本调查发现残疾人落实节育措施的比例(70.4%)明显低于非残疾人,有些残疾人家庭子女多达5~6个,同时发现残疾人子女的病残率达16.61%,文化素质明显低于健康家庭子女,而违纪触法人数(10.91%)远多于健康家庭的子女(2.38%)。在这些问题背后潜存着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全民族的人口素质,也给社会带来不希望的经济负担,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切实做好残疾人的计划生育工作,严格婚前检查,对不宜生育的要及时落实节育措施。另外,“养儿防老”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残疾人这种心态可能更明显,除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外,加强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也许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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